植物酵素固体饮料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酵素固体饮品的产品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果蔬粉、谷物粉、酵素粉、果蔬固体饮料、抗性糊精、麦芽糊精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,配以大豆膳食纤维粉、菊粉、低聚半乳糖、低聚木糖、低聚果糖、乳糖醇、结晶果糖、水苏糖、玛咖粉、魔芋粉、人参(人工种植)、玫瑰花(重瓣红玫瑰)、玫瑰茄、丹凤牡丹花、决明子、荷叶、乌梅、紫苏、山药、龙眼肉、枸杞、大麦苗、纳豆、红曲米、海带、β-胡萝卜素、番茄红素、植物甾醇、植物甾醇酯、大豆分离蛋白、大豆肽、小麦低聚肽、玉米低聚肽、豌豆肽、绿豆肽、核桃肽、山药肽、酪蛋白钙肽、维生素A、维生素D、维生素E、维生素B1、维生素B2、维生素B6、维生素B12、维生素C、烟酸、叶酸、泛酸、柠檬酸、碳酸钙、葡萄糖酸钙、富马酸亚铁、葡萄糖酸亚铁、葡萄糖酸锌、氧化锌、左旋肉碱、二氧化硅、三氯蔗糖、燕麦β-葡聚糖、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,经前处理、配料,再配以复合乳酸菌粉(长双歧杆菌、副干酪乳杆菌、嗜热链球菌、嗜酸乳杆菌、鼠李糖乳杆菌、发酵乳杆菌、瑞士乳杆菌),经过混合、包装工序制成的植物酵素固体饮品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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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.7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番茄红素(合成)
GB.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糖醇(又名4--D吡喃半乳糖-D-山梨醇)
GB.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钙(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)
GB.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
GB.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
GB.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氧化锌
GB.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亚铁
GB.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左旋肉碱(L-肉碱)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GB.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
GB.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
GB.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
GB.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
GB.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*色葡萄球菌检验
GB.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
GB/T.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、饮料检验
GB.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
GB.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
GB.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
GB.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锌的测定
GB.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*曲霉*素B族和G族的测定
GB.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
GB.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铁的测定
GB.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钙的测定
GB.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
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/T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锌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-胡萝卜素
GB/T1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1(盐酸硫胺)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2(核*素)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6(盐酸吡哆醇)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(抗坏血酸)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(dl-α-醋酸生育酚)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烟酸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叶酸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钙
GB/T枸杞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
GB/T果葡糖浆
GB/T麦芽糖
GB/T麦芽糊精
GB/T大豆肽粉
GB/T大豆膳食纤维粉
GB/T28低聚果糖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
GB/T结晶果糖、固体果葡糖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
NY/T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
NY/T绿色食品食用花卉
NY/T魔芋粉
NY/T绿色食品果蔬粉
QB7聚酯(PET)无汽饮料瓶
QB/T功能性红曲米(粉)
QB/T低聚木糖
QB/T水苏糖
QB/T玉米低聚肽粉
SB/T纳豆
SN/T出口保健食品中番茄红素的测定液相色谱-质谱/质谱法
JJF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DBS22/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()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令()食品标识管理规定(修订版)
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》(卫法监发〔〕51号)
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(卫生部公告年第20号)
关于批准DHA藻油、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(卫生部公告年第3号)
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》的通知(卫生部卫办监督发[()65]号)
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(卫生部公告年第13号)
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公告(卫生部公告年第16号)
关于批准人参(人工种植)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(卫生部公告年第17号)
关于沙棘叶、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(卫计委公告年第3号)
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(卫生部公告年第10号)
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(卫计委公告年第20号)
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(年版一部)
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(年版二部)
3 产品分类
按产品的原料的不同分为:
3.1 植物酵素固体饮品1:以果蔬粉、酵素粉、麦芽糊精、菊粉、低聚木糖、水苏糖、碳酸钙、富马酸亚铁、β-胡萝卜素、维生素C、维生素E、维生素B1、维生素B2、维生素B6、烟酸、维生素B12、叶酸、泛酸、二氧化硅、柠檬酸为原料,配以复合乳酸菌粉,经系列工艺加工制成。
3.2 植物酵素固体饮品2:以果蔬粉、酵素粉、麦芽糊精、菊粉、低聚木糖、水苏糖、葡萄糖酸钙、葡萄糖酸亚铁、β-胡萝卜素、维生素A、维生素D、维生素C、维生素E、维生素B1、维生素B2、维生素B6、烟酸、维生素B12、叶酸、泛酸、二氧化硅、柠檬酸为原料,配以复合乳酸菌粉,经系列工艺加工制成。
3.3 植物酵素固体饮品3:以果蔬粉、酵素粉、麦芽糊精、水苏糖、β-胡萝卜素、维生素C、维生素E、维生素B1、维生素B2、维生素B6、烟酸、维生素B12、叶酸、泛酸、二氧化硅、柠檬酸为原料,配以复合乳酸菌粉,经系列工艺加工制成。
3.4 植物酵素固体饮品4:以果蔬粉、谷物粉、酵素粉、麦芽糊精、水苏糖、葡萄糖酸钙、葡萄糖酸亚铁、β-胡萝卜素、维生素C、维生素E、维生素B1、维生素B2、维生素B6、烟酸、维生素B12、叶酸、泛酸、二氧化硅、柠檬酸、三氯蔗糖为原料,配以复合乳酸菌粉,经系列工艺加工制成。
3.5 植物酵素固体饮品5:以果蔬粉、谷物粉、酵素粉、纳豆粉、麦芽糊精、水苏糖、人参(人工种植)、碳酸钙、富马酸亚铁、葡萄糖酸锌、二氧化硅、柠檬酸、三氯蔗糖为原料,配以复合乳酸菌粉,经系列工艺加工制成。
4 要求
4.1 原料与辅料
4.1.1 酵素粉:要求可溶;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,并符合GB、GB的规定。
4.1.2 果蔬粉:应符合NY/T的规定。
4.1.3 谷物粉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4 果蔬固体饮料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5 大豆膳食纤维粉:应符合GB.98的规定。
4.1.6 乳糖醇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7 红曲米:应符合QB/T的规定。
4.1.8 海带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9 番茄红素:应符合GB.78的规定。
4.1.10 豌豆肽、绿豆肽、核桃肽、山药肽: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企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(年第3号)的规定。
4.1.11 酪蛋白钙肽: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。
4.1.12 大豆分离蛋白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13 维生素A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14 维生素D: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(年版二部)的规定。
4.1.15 维生素E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16 低聚半乳糖:应符合卫生部公告(年第20号)的规定。
4.1.17 结晶果糖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18 丹凤牡丹花:应符合卫生部公告(年10号)的规定。
4.1.19 水苏糖:应符合QB/T的规定。
4.1.20 抗性糊精:应符合卫生部公告(年第20号)的规定。
4.1.21 麦芽糊精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22 魔芋粉:应符合NY/T的规定。
4.1.23 玫瑰花(重瓣红玫瑰):应符合NY/T的规定。
4.1.24 玫瑰茄:应无虫蛀、无污染、无霉变,且应符合GB、GB的要求。
4.1.25 大麦苗:应符合NY/T的规定。
4.1.26 纳豆:应符合SB/T的规定。
4.1.27 维生素B1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28 维生素B2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29 维生素B6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30 维生素C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31 叶酸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32 烟酸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33 泛酸、维生素B12: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,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(年版二部)的规定。
4.1.34 二氧化硅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35 枸杞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36 决明子、荷叶、乌梅、山药、龙眼肉、紫苏:应符合卫法监发[]51号的规定,并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(年版一部)的规定。
4.1.37 玛咖粉: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(年第13号)的规定。
4.1.38 左旋肉碱:应符合GB.13的规定。
4.1.39 低聚果糖:应符合GB/T28的规定。
4.1.40 低聚木糖:应符合QB/T的规定。
4.1.41 三氯蔗糖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42 羧甲基纤维素钠:应符合GB.的规定。
4.1.43 β-胡萝卜素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44 菊粉:应符合卫生部公告(年第5号)的规定。
4.1.45 大豆肽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46 小麦低聚肽: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(年第16号)的规定。
4.1.47 玉米低聚肽:应符合QB/T的规定。
4.1.48 碳酸钙:应符合GB.的规定。
4.1.49 葡萄糖酸钙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50 富马酸亚铁: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。
4.1.51 葡萄糖酸亚铁:应符合GB.10的规定。
4.1.52 葡萄糖酸锌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53 氧化锌:应符合GB.4的规定。
4.1.54 柠檬酸:应符合GB.的规定。
4.1.55 燕麦β-葡聚糖:应符合卫生部的公告(年第20号)的要求。
4.1.56 植物甾醇:应符合卫生部的公告(年3号)的要求。
4.1.57 植物甾醇酯:应符合卫生部的公告(年3号)的要求。
4.1.58 食品用香精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59 复合乳酸菌粉(长双歧杆菌、副干酪乳杆菌、嗜热链球菌、嗜酸乳杆菌、鼠李糖乳杆菌、发酵乳杆菌、瑞士乳杆菌):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,并符合卫办监督发[]65号的规定。
4.1.60 加工用水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61 人参(人工种植):应符合卫生部的公告(年第17号)和DBS22/的要求。
4.2 感官指标
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。
表1 感官指标
4.3 理化指标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。
表2 理化指标
4.4 微生物指标
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。
表3 微生物指标
表4 致病菌限量
4.5 净含量指标
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()的规定。
4.6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营养强化剂
4.6.1 食品添加剂、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4.6.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的规定。食品用香精、羧甲基纤维素钠、柠檬酸、维生素C、聚葡萄糖、乳糖醇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。二氧化硅最大使用量≤15.0g/kg。
4.6.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
应符合GB、GB的规定。
5 试验方法
5.1 感官指标
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,取适量样品,打开外包装,将内容物置于清洁白瓷盘中,观察其色泽、组织形态及杂质。嗅其气味并品尝其滋味。
5.2 理化指标
5.2.1 水分:按GB.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2 总砷:按GB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3 铅:按GB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4 三氯蔗糖:按GB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5 钙:按GB.9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6 铁:按GB.9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7 锌:按GB.14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8 维生素B1:按GB/T.84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9 维生素B2: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(年版二部)维生素B2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10 维生素B6:按GB/T.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11 维生素B12: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(年版二部)维生素B12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12 烟酸:按GB/T.89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13 叶酸:按GB/T.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14 泛酸:按GB/T.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15 番茄红素:按SN/T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16 左旋肉碱:按GB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17 β-胡萝卜素:按GB.83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5.2.18 展青霉素:按GB.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19 *曲霉素B1:按GB.2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 微生物指标
5.3.1 大肠菌群:按GB.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2 乳酸菌数:按GB.3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3 霉菌:按GB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4 沙门氏菌:按GB.4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.5 金*色葡萄球菌:按GB.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4 净含量及负偏差
按照JJF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6 检验规则
6.1 组批
以同一批配料,同一生产班次,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。
6.2 抽样方法
在每批产品中,按3%随机抽取箱数样本,再从每箱中抽取2个最小包装,样品数不可少于18包(袋)。样品分成2份,1份检验,1份备查。
6.3 产品检验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6.3.1 出厂检验
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,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,方可出厂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、净含量、水分、乳酸菌数、大肠菌群。
6.3.2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有下列情况下之一时,也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投产时;
b)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;
c)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d)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;
e)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6.4 判定规则
6.4.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。
6.4.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,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。
6.4.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,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;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7 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保质期
7.1 标志、标签
7.1.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、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(修订版)及GB有关规定,并标明产地、规格。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/T有关规定。
7.1.2 添加玛咖粉的产品标签、标识上应标明每日食用限量(本产品折合玛咖粉最大食用限量为:25g/日)和不适宜人群(本产品婴幼儿、哺乳期妇女、孕妇不宜食用)。
7.1.3 添加植物甾醇的产品标签、标识上应标明每日食用限量(本产品折合植物甾醇最大食用限量为:2.4g/日)和不适宜人群(本产品婴幼儿不得食用)。
7.1.4 添加植物甾烷醇酯的产品标签、标识上应标明每日食用限量(本产品折合植物甾烷醇酯最大食用限量为:5g/日)和不适宜人群(本产品孕妇和5岁以下儿童不得食用)。
7.1.5 添加低聚半乳糖的产品标签、标识上应标明每日食用限量(本产品折合低聚半乳糖最大食用限量为:15g/日)。
7.1.6 添加燕麦β-葡聚糖的产品标签、标识上应标明每日食用限量(本产品折合燕麦β-葡聚糖最大食用限量为:5g/日)和不适宜人群(本产品婴幼儿、哺乳期妇女、孕妇不宜食用)。
7.1.7 添加低聚木糖的产品标签、标识上应标明不适宜人群(本产品婴幼儿不得食用)
7.1.8 添加菊粉的产品标签、标识上应标明不适宜人群(本产品婴幼儿不得食用)。
7.1.9 添加人参(人工种植)的产品标签、标识上应标明不适宜人群(孕妇、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)和使用限量(本产品折合种植人参最大食用限量为:3g/日)。
7.2 包装
7.2.1 内包装:内包装选用的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、袋应符合GB/T的要求。封口严密,不漏气,包装盒标识内容正确,文字清晰。
7.2.2 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/T的要求,封口胶带粘贴牢固、平整,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。
7.3 运输
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卫生,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、混运,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,防止日晒、雨淋。
7.4 贮存
产品应贮存于通风、干燥、阴凉仓库内,不得与有害、有*、有腐蚀性、有异味物品混合贮存。
7.5 保质期
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,未经启封,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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